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对贫困妇女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优先受理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等机构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