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和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