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