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者女性儿童少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被拐卖、绑架妇女或者女性儿童少年的家属索要或者变相索要解救费用和报酬。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