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六条有效父母、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对女性儿童少年负有监护职责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