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提供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