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派出留学、职称评定、就业培训、岗位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