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有效女性占多数的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