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扰乱石化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动: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拆卸、移动、损坏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设施,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擅自在输油(气、水)管道上和管道两侧规定空间范围内及电力线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及站库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