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石化企业应当对所属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埋入地下的管道,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将管道位置的详细资料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