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石化企业的油(气、水)井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管道等生产设施;(二)盗窃、哄抢石化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