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石化企业的油(气、水)井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管道等生产设施;

(二)盗窃、哄抢石化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