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私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由市油区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