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军事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