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内容,聘请专业人员讲授国防教育课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