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