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