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核材料,其中,按规定经过向社会公示的,还应当附有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请求;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调查和结论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