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