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私自动用界江上的流筏木排、漂流木和流筏工具的;

(二)越界从事采集、狩猎、捕捞和其他活动的;

(三)在边境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四)收购走私物品数额较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边境秩序及安全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