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未经批准,不得在国界我侧1公里内、电站大坝4公里内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上游览和在其水域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炸石等活动。非执行公务不得在国界我侧1公里以内鸣枪。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进行爆破作业时,须报经市(州)边境管理部门批准,规模较大的须报经省边境管理部门批准,爆破作业可能危及邻国时,应事先通报对方。
有组织进行的实弹射击训练,除在两国已有协议的规定的靶场进行外,应在隐蔽地区进行。射击方向不准朝向境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