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入国界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