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