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