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和履行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