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和履行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