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