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各专业银行应当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省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建立科学技术信托投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学技术信用机构。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筹集资金。

科学技术、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重点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