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学技术经费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各专业银行应当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省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建立科学技术信托投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学技术信用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筹集资金。科学技术、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重点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