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公办或者民办公助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部、民族班;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小学。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少数民族小学,应当实行双语教学。

自治州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制度,提高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逐步推行山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