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