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