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