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