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或者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