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和墓地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或遗体安葬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墓穴或骨灰存放的一个使用周期为二十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