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和墓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用地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迁移其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应当登报或张贴公告,通知墓主限期迁移,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墓主逾期未迁移的,由民政部门组织殡葬服务单位起葬火化,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