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寺庙向社会开展焚化业务;严禁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其他人员的遗体在寺庙焚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