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