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发生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本市饮用水源安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跨区(县)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