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