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设置标志。标志的具体设置和维护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