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