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