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