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