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