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