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