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对未明确出资额的实际举办者,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审批机关核准,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