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