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贡献和影响,提出奖励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和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