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不符合工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