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