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